林芝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工布江达县人民政府
2021-04-30
来源:林芝市生态环境局工布江达县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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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芝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林环罚〔2021〕02号
被处罚单位(个人):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xx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
住所(住址):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我局于2021年12月17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2月17日接县应急管理局通知,在拉萨前往林芝市,沿318国道4411公里700米弯道路段处发生油罐车翻车事故。经过现场勘察发现,一是事故现场有较重的汽油味;二是事故现场汽油排泄量较大;三是泄露汽油通过道路排洪沟流入尼洋河;四是河滩上有汽油流入尼洋河的痕迹;五是现场无应急处理痕迹。
事故导致16余吨汽油部分渗透到土壤中、部分流入尼洋河源头,未采取水污染应急措施,造成尼洋河源头污染。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图片、现场影像资料、土壤采样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一)不按照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应急方案的;(二)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3月25日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环罚告字〔2021〕2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一)不按照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应急方案的;(二)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规定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万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请及时与我局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林芝市生态环境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工布江达县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林芝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4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