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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周转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工布江达县人民政府

2019-01-14

来源:区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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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和完善我区周转房管理制度,改善干部职工居住条件,根据《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加强我区干部职工周转房建设和管理意见的通知》(藏政发〔2007〕25号)、《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建设厅等部门关于〈西藏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公有住房租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藏政发〔2007〕58号)等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区行政区域范围内机关事业单位周转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周转房,是指由政府投资或单位自筹资金建设,按规定租金标准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地无房在职干部职工租住的具有保障性质的公有住房。

本办法所称管理单位是指具体负责自建周转房管理的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受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周转房统一建设管理的单位。

第四条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周转房建设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并具体负责区直单位周转房管理工作。各地(市)和县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周转房建设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并具体负责本级直属单位周转房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单位周转房的管理和具体事务性工作。

各级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监察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周转房相关工作。

自治区、地(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应设立房屋管理专门机构,建立健全周转房管理体制机制。

第五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周转房档案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周转房信息管理系统平台。

第二章 建设和维修改造

第六条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财政部门根据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周转房现状及需求编制周转房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并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各地(市)应当根据自治区周转房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结合本地(市)实际,制定周转房建设实施方案,经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同意后,报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批后实施。

第七条 周转房项目应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分配、统一管理”。国家基本建设投资和自治区、地(市)、县(市、区)财政预算内投资原则上不再单独为各机关事业单位安排新建周转房项目。学校、医院和政法等部门因特殊工作需要单独建设周转房的,必须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审批。

第八条 各地(市)和县(市、区)国土资源规划管理部门应当把周转房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在安排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按照城镇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合理布局,依法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应,确保周转房建设用地供应。

第九条 周转房建设项目的选址应当根据经批准的城镇规划,做到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项目选址应尽量安排在市政基础设施条件比较完善、配套设施比较齐全的城区或地理位置较优越的地段,并符合周转房的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

经批准由机关事业单位自建的周转房项目建设用地,可由建设单位利用自有闲置土地、行政划拨或者转让的方式取得土她,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建设单位自筹。项目选址由单位商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报批,项目建设应当符合城镇总体规划。

第十条 周转房建设资金来源包括:

(一)国家基本建设资金;

(二)自治区财政预算安排资金;

(三)地(市)级及其以下各级财政预算安排资金;

(四)援藏资金及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机关事业单位自建周转房建设资金由建设单位自筹。

第十一条 周转房项目应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建设,严格实行领导责任制、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和竣工验收备案制。

第十二条 新建周转房项目设计应符合住宅设计规范要求,应当体现民族特色、地域特色和时代特色,符合节能、省地、采暖、保温、环保等要求,综合考虑住宅使用功能与空间组合、家庭人口及构成等要素,室内应考虑普通装修。除高寒偏远乡(镇)外,新建周转房原则上不应低于三层。

第十三条 新建周转房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定建设相应的公共配套设施。有条件的县(市、区)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集中新建的周转房小区应当使用供水和供电智能化设施设备,设计部门应当将水、电智能化管理内容纳入项目施工图设计内容,施工图审查部门应严格审查把关。

第十四条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财政部门统一制定周转房维修改造规划和年度维修改造计划,并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各地(市)、县(市、区)应当根据自治区周转房维修改造规划和年度维修改造计划,制定周转房的维修改造实施方案,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机关事业单位自建周转房维修改造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周转房维修改造资金来源实行以周转房租金安排为主、多种渠道筹措的原则,句括:

(一)周转房租金;

(二)各级财政预算安排资金;

(三)单位自筹的资金;

(四)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十六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周转房作为国有固定资产进行详细登记,严禁管理单位擅自拆除周转房。危旧周转房经房屋鉴定专业部门鉴定为危房确需拆除的,由管理单位报地(市)级以上 (含)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门批准后方可拆除,并报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使用和管理

第十七条 租住周转房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于西藏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干部职工、复转军人、援藏工作人员、挂职锻炼干部,或经组织同意的志愿工作者以及支教、支医、支农和扶贫人员;

(二)本人及其配偶在工作地无私房并双方均无周转房;

(三)其他符合规定的人员。

干部职工只能租住工作地所在城镇周转房。调离原工作单位的干部职工应腾退租住原工作单位的周转房,并在现工作单位申请周转房。

在同一城镇工作的夫妇双方只能租住一套周转房,未婚职工原则上两人以上(含两人)合租一套周转房作为集体宿舍。

第十八条 申请租住周转房的,由申请人以家庭为单位向所在单位出据书面申请。申请人应当如实申报家庭住房、人口、工作单位及其他有关信息,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周转房的干部职工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个人周转房申请书;

(二)本人及配偶所有住房基本情况等证明材料;

(三)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条 所在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周转房现有情况,先安排干部职工租住本单位周转房。本单位周转房可满足干部职工周转房需求的,不得申请租住统一建设的周转房。本单位周转房按规定全部安排入住后仍有缺口的,方可申请租住统一建设的周转房。

申请租住统一建设周转房的,由所在单位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及其配偶所在单位公示无异议后,报同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所在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对初审意见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报时间为每月1日至10日。

第二十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单位的意见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单位和申请人提供的有关情况进行审核。

申请租住统一建设周转房的,申请单位应提交下列申请材料,并由单位法定代表人在申请文件上签字。

(一)单位周转房申请文件;

(二)干部职工个人申请书;

(三)本单位周转房基木情况;

(四)本单位干部职工及其配偶住房基本情况等证明材料;

(五)需要提供的其他村料。

第二十一条 周转房租住实行公示制度,管理单位要对申请人家庭住房情况在本人及其配偶单位范围内进行公示,并公布举报电话,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经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经核查不成立的,方可安排租住周转房。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管理单位应当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管理单位应当将干部职工家庭租住周转房情况每年公示一次。

第二十二条 申请租住统一建设周转房的申请人通过审核后,由当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统一分配”的原则,按照轮候规则进行轮候,并按照轮候顺序选定周转房。具体分配办法由管理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 租住周转房的干部职工应办理租赁手续,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应包含干部职工及其配偶个人详细信息、住房情况、租住周转房情况、租金标准和金额以及相关责任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 周转房管理单位和承租人对所管理和租住的周转房均负有保护责任,并按照周转房的用途合理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改变周转房用途,不得转让、转租、不得侵占、损坏周转房,不得利用周转房从事非法活动,获取非法利益。机关事业单位周转房不得出售或抵押,不得变更周转房产权性质。

第二十五条 统一建设的周转房要逐步实现社会化、市场化和专业化管理。周转房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接照“质价相符”的原则,由周转房管理单位与物业服务单位(或个人)协商约定。统一建设周转房小区原则上实行市场化的物业服务,有条件的应通过竞标的方式按市场竞标价格选定有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代为管理服务。

统一建设周转房物业服务费可从小区公共配套设施收益中支付,不足部分由同级财政给予补贴,所需补贴资金由当地财政安排解决,具体补贴额度由同级财政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机关事业单位自建周转房物业服务费可由自建单位给予一定额度的补贴,具体补贴额度由该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物业服务费补贴所需资金由自建单位自筹。

第二十六条 周转房应完善牌号管理,编制统一的栋号、单元号和门牌号,并应保证牌号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牌号需要变更的,应报当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同时变更住房的相关信息。

第二十七条 干部职工租住周转房的,应缴纳租金。周转房租金标准和租金管理按照《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建设厅等部门关于〈西藏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公有住房租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藏政发〔2007〕58号)执行。

第二十八条 周转房租金从周转房分配次月起计算并收取。周转房租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租金由承租人所在单位按月收取,统一存入同级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专户。

对未设立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的县(市、区)和乡(镇、街道办事处),由房屋管理单位存入县级财政部门设立的专户。

周转房租金主要用于周转房维修改造。严禁将周转房租金用于其他用途。对使用所缴纳租金用于维修改造周转房的,管理单位应提交租金拨付申请,提供周转房《维修合同》、概预算和使用计划,报经同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由住房资金管理部门根据审批文件予以拨付。

周转房维修改造资金拨付额度不得超出该单位周转房租金缴纳余额的80%。

第二十九条 周转房及其附属设施自然损坏或者其他属于管理单位修缮范围的,管理单位应当负责修复。承租人发现房屋损坏,应向房屋管理单位及时报修,修缮责任人应在规定期限内修复。因承租人造成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由承租人修复或赔偿。

第三十条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周转房管理单位有权终止租赁合同,收回房屋使用权,造成损失的,由承租人赔偿: (一)承租人在工作地城镇有私房的或者一方有周转房的; (二)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三)擅自改变承租周转房结构和用途的;

(四)无正当理由拖欠周转房租金累计在六个月以上的(含六个月);

(五)住户承租周转房闲置六个月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的;

(六)利用承租周转房进行非法活动的;

(七)故意损坏周转房的;

(八)其他严重损害管理单位权益的。

第三十一条 周转房管理单位做出终止周转房租赁合同决定后,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腾退周转房,并说明理由。在当地无房住户,应在接到管理单位做出的腾退周转房通知书之日起六个月内腾退周转房;在当地有房住户,应在接到管理部门做出的腾退周转房通知书之日起三个月内腾退周转房。

第三十二条 周转房紧缺,当地市场出租房源充足的城镇,可由当地政府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发放租房补助的方式解决工作地无住房干部职工周转房问题。租房补助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统筹解决。

第四章 监督和责任

第三十三条 各级监察部门要将周转房建设、管理和使用等情况纳入监察部门职能范围,加强监督检查,依法依纪查处周转房建设、管理和使用中的违规违纪行为。

第三十四条 干部职工家庭在工作地有私房或在同一工作地有二套以上(含两套)周转房等违规占用周转房情况的,应及时主动腾退周转房;对不及时主动腾退违规占用周转房或隐报、瞒报、谎报个人周转房和其他住房情况的,由监察部门严肃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机关事业单位要及时、准确、负责的上报本单位周转房和干部职工入住周转房等有关情况,并按规定及时要求本单位干部职工腾退违规占用周转房,对隐报、瞒报、谎报本单位周转房相关情况或姑息干部职工违规占用周转房的,由监察部门严肃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贵任。

第三十五条 周转房建设单位擅自改变周转房用地性质、土地用途、规划设计和建设标准,或变相搞商品房开发等其他类型住房的,由国士资源、规划和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权责令限期改正,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第十六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对擅自拆除出租、转让和出售周转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末构成犯罪的,由监察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七条 违反第二十七规定,连续六个月拒绝缴纳周转房租金的,由管理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拒绝按期腾退周转房,也不按规定缴纳租金的,由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第三十八条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周转房建设、维修、申请、审核和档案管理监督检查。检查发现不符合规定的,应当提出整改意见,由地(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做出相应处理。

各地(市)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规划和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周转房建设、维修、审批、供应和租赁管理工作的监督,依法查处违规违纪行为。

第三十九条 在周转房建设、维修、申请审核、供应和租赁管理过程中,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末构成犯罪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法依纪给予处分。

第四十条 周转房申请人和申请单位弄虚作假,隐瞒相关信息、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申请周转房哟,取消当事人或申请单位申请周转房资格。承租人不符合租住周转房条件的,由管理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予以收回承租周转房,并按规定收取承租人违规承租期间房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法依纪给予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凡我区已出台的周转房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中直单位、国有企业和其他社会团体周转房建设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二条 各地(市)、各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