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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布江达县教师调配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工布江达县人民政府

2019-01-19

来源:工布江达县教育体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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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工布江达县师资队伍建设,均衡全县学校师资比例,提高教学质量,规范教师的调配、分流、使用,以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为导向,营造争先创优的良好氛围,根据各级人事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教育兴县”,公开、公正、合理地进行教师调配使用管理,吸纳优秀人才进入教师队伍,鼓励教师终身从教。

(二)坚持加强基层,促进均衡的原则,综合考虑师资平衡及结构合理,积极为边远学校调配、充实合格教师。

(三)坚持“促均衡、促发展”的工作方针,做到奖优罚劣、奖勤罚懒,严肃教育系统工作纪律。

(四)坚持公平公正、以人为本的工作原则,做到优先照顾边远学校、照顾有特殊情况教师。

二、适用对象

全县教育系统事业编制人员。

三、教师调配

(一)在职教职工

1.在乡镇学校工作满1年,经学校同意可向教育系统人事调配领导小组提出调整到其他乡镇学校任教。

2.在乡镇学校工作满2年,且年度考核为合格以上,经学校同意可报名参加教育系统人事调配领导小组组织的县直学校“凡进必考”考试,并由教育系统人事调配领导小组根据师资、学科需求择优录用。

3.在县直学校工作,经学校同意可向教育系统人事调配领导小组提出调整到县域内其他学校任教。

4.在职教职工的调配由教育系统人事调配领导小组根据全县师资、学科需求决定。

(二)新分毕业生

5.新分配毕业生按学校师资、学科需求及市教育体育局分配通知的岗位,由教育系统人事调配领导小组决定,学前、小学师资需安排乡镇学校任教。

(三)外县调入

6.外县调入本县教师的再分配工作由教育系统人事调配领导小组根据全县师资、学科需求决定。

(四)调出本县教育系统

7.在本县教育系统工作满5年的教师,经学校同意可向教育系统人事调配领导小组提出调动申请。

8.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办理调出:

①新分毕业生、外县调入教师自工资关系进入本县教育系统起计算,在本县教育系统工作未满5年的;

②在本县工作期间参加职称评聘的教师自职称聘任之日起计算,在本县教育系统初级职称任职未满1年的,中高级职称任职未满2年的;

③在本县工作期间参加各类脱产学习提升学历的教师,自取得学历证书之日起计算,在本县教育系统工作未满3年的。

四、教师使用

(一)交流轮岗

1.校长(副校长)在同一所学校连续任期满6年且无交流经历的原则上均应交流,每次交流轮岗时间原则上不少于3年,同一学校班子成员每次交流人数原则上不超过班子成员的30%。

2.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在同一所学校任教满6年且无交流经历的原则上均应交流,每次交流轮岗时间不少于2年,每学年交流轮岗比例原则上不低于符合交流条件教师总数的10%;

3.45周岁以上(以教师档案年龄为准)教师不要求参与交流轮岗,孕期、哺乳期或患病等不宜交流轮岗的教师可暂不交流。

(二)提拔

4.学校建立健全学校管理人员后备队伍,在校级领导职位空缺时向教育系统人事调配领导小组推荐提拔。

(三)降级

5.工作考评不合格、教师评议意见大的校级领导,经教育系统人事调配领导小组研究后予以降级,原则上安排在同一级学校工作。

(四)借用

6.教职工临时借用至教育系统外参加临时性工作的,学校不得擅自批准,需经教育系统人事调配领导小组研究同意,时间不得超过1周。

(五)借调

7.教职工因工作需要借调至外县教育系统和其他单位的,需经教育系统人事调配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借调时间不得超过1年。

五、教师管理

(一)请销假

1.学校有权批复3天内的教职工请假,3天假满仍需续假,经学校同意续假由学校领导到教育局给教职工备案。

2.教职工超3天的请假,经学校同意后到教育局报批。

3.经教育局备案的请假事宜,由学校领导向教育局销假,教职工的电话、短信销假不认定为销假。

(二)考勤

4.学校制定本校考勤制度,并对违反考勤制度的教职工进行处理。

5.学校对严重违反考勤制度(如旷工、假满未归、学习培训未归等)的教职工,要及时与其联系督促返岗,并向教育局报告相关情况提出处分请示,由教育局研究给予处分,处分结果作为调整教师岗位、工资的依据。

(三)处分

6.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和《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等的有关规定对违纪教职工给予处分。

7.处分分为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24个月。

8.警告和记过处分,由教职工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由教职工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开除处分,由教职工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

(四)考核

9.教师考核主要为年度考核,年度考核的结果可以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考核结果作为调整教师岗位、工资的依据。

(五)辞职

10.教师因个人意愿申请辞去公职的,由本人向学校提出并上交辞职申请,经教育系统人事调配领导小组研究后,上报县委常委会批复。

六、组织纪律

(一)新分毕业生不服从调配,未到学校报到的,退回市教育体育局师资科;超过报到时间报到的,按旷工处理。

(二)外县调入教师不服从调配,未到学校报到的,退回原单位,不予接收;超过报到时间报到的,按旷工处理。

(三)被借调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调动手续,并主动交教育局备案,若超过1学期未办理调动手续或继续借调手续,停发其休假包干补助和年终一次性奖金;若超过1年仍未办理调动手续或继续借调手续,自借调的第2年起停发工资。

(四)依据《关于进一步规范长期病事假人员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林人社发〔2016〕155号)、《关于长期病事假人员工作发放计算方法的补充说明》和《关于开展2016年度机关事业单位公务员(工作人员)考核工作的通知》(工党组〔2016〕107号)的有关规定,当年内病事假累计超过两个月的,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档次;病事假累计超过半年的,不进行年度考核;并执行病事假期间工资。

病事假期间工资=原工资×74%〔1-12%(住房公积金扣发比例)-2%(医疗保险扣发比例)-8%(养老保险扣发比例)-4%(职业年金扣发比例)〕×〔1-x%(x%指按规定病事假期间应扣发比例)〕。

病事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事假期间工资: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10年的,工资照发。

病事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照以下标准发给病事假期间工资:工作年限不满10年,发给本人工资的70%;工作年限满10年和10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80%。

(五)教职工受到警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在作出处分决定的当年,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

教职工受到记过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教职工受到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降低一个以上岗位等级聘用,按照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有关规定确定其工资待遇;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受处分后所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教职工受到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终止其与事业单位的人事关系。

(六)被借调人员,病、事假年内累计超过三个月的教职工,以及处分期间的教职工不列入本县教师职称评聘对象。

(七)未尽事宜及争议内容,按有关规定执行。

(八)本办法自2017年9月起试行一年,由教育体育局负责解释、修订、实施。

附件:1.《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2号)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第18号)

3.《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教师[2014]1号)

4.《关于进一步规范长期病事假人员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林人社发〔2016〕155号)

5.《关于长期病事假人员工作发放计算方法的补充说明》

6.《关于开展2016年度机关事业单位公务员(工作人员)考核工作的通知》(工党组〔2016〕1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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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苏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