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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布江达县教师表彰办法(试行)

工布江达县人民政府

2019-01-19

来源:工布江达县教育体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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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奖励在全县教育体育事业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干部职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奖励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中各项目表彰经费由县级财政教育20%配套资金中支出。
第四条  本办法表彰范围为:全县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正式在编干部,各级各类学校正式在职教师。
第二章  表彰项目
第五条  本办法中所设表彰项目共5个:“优秀教师”、“模范班主任”、“师德标兵”、“优秀校长(园长)”、“先进集体”。
第六条  “优秀教师”在县教体局在职人员、各级各类学校教职工队伍中按10%的比例,每年进行评选,每人一次性奖励500元;“模范班主任”在各级各类学校班主任队伍中按5%的比例,每年进行评选,每人一次性奖励500元;“师德标兵”在县教体局在职人员、各级各类学校教职工队伍中按5%的比例,每年进行评选,每人一次性奖励500元;“优秀校长(园长)”表彰人数不超过全县各级各类学校校(园)长、党组织书记、副校(园)长总数的10%,每年进行评选,每人一次性奖金800元;“先进集体”在全县各级各类学校中每年评选3个,每个集体一次性奖励1000元。
第三章  推荐评选条件
第七条  本办法各表彰项目基本条件是: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教育方针;政治立场坚定,坚决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旗帜鲜明地反对分裂;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纪律规矩,忠诚党和人民的教育事业,模范履行岗位职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一)“优秀教师”用以表彰在全县教育体育事业发展中有突出贡献和成就的正式在职在岗教师(包括县)教研室、青少年校外活动中心等部门占教师编制的工作人员)。其获表彰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本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等次,具备三级教师及以上职称;
2.积极参加各类培训、学历提高教育,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或更高学历;
3.各级各类学校正式在职教师应一直在教育教学一线从事学科教学工作,能够认真完成各类教育教学任务,工作量饱满,有较高的学科教学理论素养,在校内外上过评优课、公开课,或在其它教育教学单项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关心爱护学生,能在教育教学过程中以高尚的师德、严谨的教风影响学生,并取得显著实绩;积极探索先进的教育教学方法,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推进教育现代化过程中起带头和示范作用;
4.县教研室、青少年校外活动中心等部门占教师编制工作人员应在教育体育服务工作中成绩优异,受到全体干部职工的一致认可。
(二)“模范班主任”用以表彰本县内各级各类学校正式在职在岗班主任。其获表彰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本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等次,连续担任班主任工作2年以上,工作成绩显著,现仍担任班主任的教师;
2.言传身教,为人师表,清正廉洁,品行高尚,自觉抵制各种不正之风;
3.具有先进的教育教学理念和丰富的学生管理经验,创造性地开展班级管理工作;以学生为本,关爱学生,关注学生身心健康,准确把握学生思想动态,帮助学生建立愉快而有序的学习环境;组织开展各种有益活动,培养学生的集体观念、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
4.积极参加各类培训、学历提高教育,并在学校教育教学和班级管理中发挥引领示范作用。
(三)“师德标兵”用以表彰本县内各级各类学校正式在职在岗教师。其获表彰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教龄在3年及以上,近3年来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等次,其中至少有1年为优秀等次;
2.有上县级及以上公开课的经历,并在各类教育教学大赛中取得优异成绩,近三年来至少获得一次县(校)级及以上荣誉表彰;
3.模范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言传身教,为人师表,清正廉洁,品行高尚,自觉抵制各种不正之风。
(四)“优秀校长(园长)”用以表彰本县内各级各类学校正式在职在岗校(园)长、党组织书记、副校(园)长。其获表彰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担任校(园)长、党组织书记、副校(园)长职务3年及以上,任职以来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等次;
2.积极参加在职能力提升培训;
3.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政治理论素养高,遵循教育发展规律,依法治教,具有开拓创新精神;主动掌握现代教育管理理念,学校管理经验丰富;
4.在学校常规管理、教育教学改革实践、实施素质教育、提高办学质量、教师队伍建设、关心爱护教职工和学生等方面积极探索,用于创新,成绩突出,得到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学生、家长和社会普遍好评,具有较高的威望和知名度,有一定影响力。
(五)“先进集体”由县教体局综合全县各级各类学校当年工作表现予以确定。
第四章  组织、程序与监督
第八条  成立工布江达县教师表彰工作评审委员会,成员由县教体局局与各学校组成,负责评选审核各项工作,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县教体局。
第九条  本办法中所涉项目的表彰,由县教体局制定表彰方案,于每年教师节期间进行表彰。
第十条  本办法中所涉项目表彰评选活动中有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等行为的,将取消申报资格,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已获得荣誉称号的,审批机关予以撤销,视情节作出相应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教育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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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苏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