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主题分类:
- 发布机构:
- 成文日期:
- 文号:
- 发文字号:
- 公文种类:
- 主题词:
工布江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工布江达县人民政府
2021-03-06
来源:工布江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大 中 小】
【打印本文】
工布江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工市监罚字〔2020〕016号
当事人: 许宏亮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工布江达县宏亮压面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92540421MA6TEQMU7J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许宏亮
2020年11月5日,工布江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工布江达县宏亮压面房进行日常检查,在该店的加工区内发现已经开封使用的柠檬黄食品添加剂。该店存在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
经查,该单位当事人许宏亮从八一新批发市场购买了两箱柠檬黄食品添加剂,每瓶净含量为250毫升。2020年9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该单位在在藏面条加工过程中使用了柠檬黄食品添加剂。2020年9月1日至2020年9月30该单位平均每天加工藏面条150斤,销售价格为3元/斤,全部都已经销售完毕。每斤藏面条的成本为2元。剩余14瓶柠檬黄添加剂已被我局查封扣押。该案涉案金额为人民币6000.00元,违法所得为人民币2000.00元。 该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第四项,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之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案源登记表》一份,证明 案件来源的书证;
2、 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 当事人涉嫌从事违法生产经营活动的事实;
3、对当事人许宏亮询问笔录一份,证明 当事人从事违法生产经营活动的事实;
4、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
5、当事人提供的市场主体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 当事人为合法市场主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按照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之规定进行处罚。
我局于2021年1月21日依法向该单位送达了《工布江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工市监听告字〔2020〕0016 号,并告知该单位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该单位未提出申辩及听证意见。 按照上述规定,本机关决定对该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剩余的柠檬黄,共14瓶;
二、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00元(贰仟元整);
三、罚款人民币55000.00元(伍万伍仟元整)。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将罚没款缴工布江达县财政局。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本局可以采取下列措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林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工布江达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工布江达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期间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工布江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月26日
作者:
责任编辑:吴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