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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布江达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工布江达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工布江达县人民政府

2019-01-18

来源:工布江达县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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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各委、办、局:

《工布江达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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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布江达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我县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规范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迅速、有序、高效实施灾害紧急救助,妥善安排灾区群众基本生活,最大程度上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制定本预案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西藏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西藏自治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等。

    1.3 适用范围

    凡在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水旱灾害,雪、冰雹、低温冷冻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泥石流、山体滑坡、崩塌、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适用本预案。

    当毗邻县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对我县境内造成严重影响时,按照本预案开展县内应急救助工作。

    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则

    坚持以防为主,防抗结合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坚持政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部门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军队支援,依靠群众,社会公众参与的原则。

2  启动条件

出现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启动本预案。

2.1 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洪涝、干旱灾害,冰雹、雪、低温冷冻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因灾死亡人口2人以上;

(2)因灾紧急转移安置人口500人以上;

(3)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间以上。

2.2 局部地区发生的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造成的损失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1)在一个乡镇范围内因灾紧急转移安置300人以上;

(2)在一个乡镇范围内倒塌房屋10间以上。

2.3 发生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造成1人以上人员死亡或紧急转移安置群众200人以上或房屋倒塌、严重损坏30间以上。

2.4 事故灾难、公共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性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2.5 对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区域,按上述标准可酌情降低。

2.6 县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3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

3.1 组织机构

3.1.1 指挥机构

工布江达县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减灾委)为全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县自然害救助工作,组成如下:

组    长:县委副书记、政府县长

常务副组长:分管民政工作副县长

副 组 长:县民政局局长

成员单位:县政府应急办、县委宣传部、县监察局、县民政局、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商务局、县教(体)局、县公安局、县国土局、县环保局、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县水利局、县农牧局、县扶贫办、县卫生局、县文广局、县安监局、县林业局、县气象局、县旅发委、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县统计局、县粮食局、县团委、县供电公司、县水厂、县电信分公司、县移动分公司、县联通分公司、县中石油分公司、县人保财险分部、县人武部、县武警中队、县消防大队、县皮康兵站、县武警七中队等部门及各乡镇人民政府组成。

3.1.2 办事机构

县减灾委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局,办公室主任由民政局局长兼任。必要时,从减灾委成员单位抽调人员集中办公。县减灾委办公室具体承担全县自然灾害应急救助日常工作,负责与相关部门、地方的沟通联络,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落相关支持措施。

3.1.3 县减灾委专家委员会

县减灾委设立专家委员会,对全县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为县重大自然灾害的灾情评估、应急救助和灾后救助提出咨询意见。专家委员会主要由各涉灾部门专家、专业骨干以及综合部门专业技术人员、学者等构成,并根据工作变动适时调整。各乡镇在县减灾委员会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

3.2  组织机构主要职责任务

3.2.1 县减灾委    

负责研究制定全县减灾工作的政策和规划;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全县自然灾害的应急救助工作;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对灾区的支持措施;召开会议,分析、评估灾区形势,提出对策和措施;贯彻落实上级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县减灾委以上工作具体由县政府应急办负责实施。

3.2.2 县减灾委办公室

配合上级工作组织开展工作,协调县减灾委成员单位听取灾区关于灾情和灾情救助情况的汇报;收集、汇总、评估、报告、灾害信息、灾区需要和灾害救助工作情况;召开会商会议,分析、评估灾区形势,提出对策;协商有关部门组成赴灾区联合工作组,落实对灾区的支持措施,协助、指导地方开展灾害救助工作;承办县减灾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3.2.3 县减灾委成员单位

县政府应急办:负责全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事件综合协调工作,研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措施,提出应急救助建议,向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灾情应急救助工作情况,监督落实上级决定事项和领导批示、指示精神,发布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启动、终止等情况。承办县减灾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县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开展防灾减灾宣传教育,进行抗灾救灾工作的宣传报道,按规定适时向公众报道发布灾情、救灾等有关信息,正确引导舆论,进行客观公正的报道。

团县委:负责组织志愿者队伍参与抗救灾工作。

县民政局:承担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具体工作;组织、协调县减灾防灾工作;负责收集、汇总、核实、评估、报告和发布灾情;负责救灾款物的分配、使用、管理工作;负责组织接受和分配区内外社会各界提供的救灾捐赠;转移安置受灾群众;负责县级救灾物资的采购、储备、管理、调拨工作。

县发改委(工信局、粮食局、县商务局):负责将减灾救灾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负责争取和安排重大抗灾救灾基建项目,协调有关方面落实恢复重建和防灾减灾项目建设资金和以工代赈资金;负责协调灾区信息安全和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建设,指导监督政府部门、重点行业的重要信息系统与基础信息网络的安全保障工作,协调处理网络与信息安全的重大事件;协调通信企业做好防减灾工作宣传;安排粮食部门协调救灾粮食(含救灾饲料)的加工、调拨和供应工作,建立粮食应急预案;负责救灾生活必需品供应工作,做好肉类、食糖、边销茶、药品等自然灾害救助商品的储备管理及县场调控工作,加强对生活必需品的现场运行监督,确保灾区现场供应和物价稳定。      

县统计局:负责协助分析、汇总灾情统计数据,提供防减救灾工作所需相关数据。

    县国土局:负责地质灾害监测、预警的组织协调;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组织开展地质灾害风险调查和治理,建立群测群防的地质灾害监测体系,参与地质灾害的抢险救灾,加强重大地质灾害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评估地质灾害造成的成因及发展趋势;开展地质灾害防灾减灾知识宣传及演练;对抢险救灾取土用地和灾后土地复垦、重建用地做好协调工作。

县住建局:负责牵头开展灾后受损房屋、受损建筑和县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损失评估、安全应急评估工作;负责协助灾区制定恢复重建规划,指导灾区城县被毁坏的供水、排水、道路等县政基础设施的抢险、排险和恢复,帮助灾区恢复重建等工作。

县财政局(县国资委):负责防灾减灾、抗灾救灾资金的筹集、拨付和监督检查;组织实施防灾减灾经费预算,及时调度重大灾情所需资金;负责对救灾款物使用进行监督和审计;传达并督促所属企业落实县减灾委的有关指令;积极主动与各成员单位沟通协作,共同指导灾区所属企业开展灾后生产恢复工作;收集汇总、上报有关所属企业生产恢复工作信息。

县监察委:对各部门履行职责情况实行再监督,对各单位和人员落实救灾款物的管理使用不到位、监管不到位等问题依法依规严肃追责问责。

县教(体)局:负责协助做好受灾学校及时转移师生员工,恢复正常教学秩序,指导做好灾后校舍重建规划方案及相关修建工作;组织指导中小学校防灾减灾宣传教育及演练。

县公安局:负责维护灾区治安秩序、交通秩序和社会稳定,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确保灾区重点目标安全,做好交通疏导、交通管制、开辟救灾车辆绿色通道以及相关工作,确保救灾和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的紧急转移工作;负责组织交通安全、消防知识宣传教育及演练。

县交通局:负责灾区综合交通运输组织协调。承担灾区中断的县内干线公路的恢复,指导乡(镇)恢复乡村公路;协调组织抗灾救灾人员、物资的交通运输和转移灾民所需的交通工具。

县水利局:负责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指导灾区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应急供水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县的防汛抗旱抢险工作,负责对水情、汛情、旱情的监测和报告,协助地方政府完成受灾损毁水利工程的修复;负责汛前检查、应急工程处理和防洪技术指导等,开展水旱灾害防灾减灾宣传教育及演练。

县农牧局(县科技局):及时掌握农业受灾面积及损失情况,负责制定农业生产抗灾救灾措施;负责农作物病虫害、动物疫病的预报和防治工作,帮助、指导农牧民搞好抢种补种等灾后生产自救和生产恢复,并做好灾区种苗等农业生产资料的调剂供应和现场监管;负责指导制定合理的农业生产规划,组织开展农业防灾减灾技术推广和知识宣传。负责灾害预测、预警和协助工作中科技研究项目的组织实施,提供技术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灾区救援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

县气象局:负责对气象灾害及次生灾害的监测预报,及时向县防灾减灾办公室等相关部门通报情况,为防灾减灾救灾提供气象保障服务。

县扶贫办:负责为灾区安排扶贫开发项目和扶贫资金,协助地方政府做好灾后恢复重建工作;负责协调做好在建及已建扶贫、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救灾抢险工作。

县卫计委:负责调度卫生技术力量抢救因灾伤病人员;开展疫情和饮水、食品卫生监测,保证饮水和食品卫生对灾区可能出现的重大传染病疫情进行预警;实施卫生防疫和应急处理,预防和控制疫病的发生、扩散和蔓延;负责做好灾后卫生设施的恢复重建;开展卫生防疫知识和急救知识的宣传教育及演练。

县林业局:负责森林防火指挥部的日常工作;负责森林火灾以及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的监测、防治工作,开展森林火灾防灾减灾宣传及演练。

县文化局:做好救灾抗灾、防灾减灾宣传报道和宣传教育工作;负责保障灾区广播、电视系统的正常运行,负责灾区损毁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的恢复、重建工作。

县环保局:负责灾区环境监测和相关信息的发布;监督管理和整治灾区自然环境和生态的污染、破坏等问题;指导灾区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县安监局:负责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管理;组织协调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防止矿山、危化、烟花爆竹等次生灾害发生;负责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应急避险知识宣传及演练。

县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食品、药品生产、流通、使用环节安全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对进入灾区的食品、药品进行安全监管。

县旅发委:负责组织协调旅游景区的受灾人群转移安置,会同民政部门做好旅游景区灾情的上报、核实工作。

县水厂:组织抢修受破坏的供水设施,负责灾区自来水正常供应工作。

县供电所:负责村以上灾区电网范围内的电力供应和电力设施的维护和抢修,保障抢修救灾用电。

县通信分公司(县电信、移动、联通分公司):负责组织协调抢险救灾通信保障工作;负责保障应急频率的使用和灾区无线电监测工作;协助县相关单位做好灾情预警预报和紧急自救信息发布。

县中石油分公司:负责救灾油料的采购供应,优先保障救灾救援车辆油料供应。

    县人武部:根据灾情需要,负责组织驻县部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运送、发放救灾物资以及执行有关重大紧急任务。

县消防大队:根据灾情需要,负责组织实施抗灾救灾,包括地震等自然灾害,建筑施工事故、道路交通事故、空难等生产安全事故,恐怖袭击、群众遇险等社会安全事件的抢险救援任务,同时协助有关专业队伍做好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生物灾害、矿山事故、危险化学品事故、水上事故、环境污染、核与辐射事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的抢险救援工作。

县武警中队:根据灾情需要,负责组织实施抗灾救灾,运送、发放救灾物资以及执行有关重大紧急任务;协助当地公安部门维护救灾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协助当地政府转移危险地区的群众。

县皮康兵站、武警七中队: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时,根据灾情需要,参与本县抢险救灾及其他相关工作。

县人保财险:负责开展救灾保险工作,指导和协助做好灾区保险理赔服务工作,为灾后恢复重建提供资金支持。 

3.3 组织机构运作机制

综合协调组:由县政府办、发改委、民政局、财政局负责,县政府办牵头。主要任务是:负责灾区群众生活,监督各项应急措施的制定和实施,拨付救灾应急资金,调配救灾储备物资,要求地方启动救灾应急预案,检查和督促地方灾民生活应急安排各项措施的落实,对地方的紧急救援工作提出指导意见;综合汇总灾情、救灾及捐赠等情况;向县政府报告救灾工作开展情况;负责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和工作建议;组织召开救灾综合协调会,协调解决救灾工作中的相关问题;检查督促地方开展各项抗灾救灾工作。

灾情评估组:由县民政局、国土资源局、住建局、农牧局、水利局、交通局、林业局、发改委(物价局)、统计局负责,县民政局牵头。主要任务是:灾害发生后,迅速派出工作组对灾区人员伤亡、农作物损失、建筑物损坏、通讯、电力、交通等直接损失情况进行核实评估,并及时报告县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

预测预报组:由县气象局、水利局、国土资源局负责。县气象局牵头。主要任务是:对气象、水文、地震、地质灾害趋势和可能发生的继续灾害和次生灾害进行预报预测,适时发布继续灾害和次生灾害预警,减少继续灾害和次生灾害危害。

人员抢救组:由县公安局、人武部、消防大队、武警中队负责,县人武部牵头。主要任务是:根据灾区请求,迅速调集武警、消防官兵赶赴灾区,抢救被困灾民。

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组:由县卫计委、疾控中心负责,县卫计委牵头。主要任务是:迅速组织急救队伍抢救伤员;帮助灾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迅速向灾区提供所需药品、医疗器械。

交通运输组:由县交通局负责。主要任务是:尽快恢复被毁坏的道路运输相关设施;优先保证抢险救援人员、物资的运输和灾民的疏散。

转移安置组:由县民政局、公安局、交通局等部门负责,县民政局牵头。主要任务是:设置避难场所,调配救济物品,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做好灾民的转移和安置工作。

通信保障组:由县电信局、移动、联通分公司负责。主要任务是:尽快恢复被破坏的通信设施,保证救灾通信、网络畅通,优先保证重要用户、重点用户以及生命线工程用户的通信。

资金保障组:由县财政局、民政局负责,县财政局牵头。主要任务是:及时申请、安排下拨救灾应急资金,保障灾区救援、救助基本需要。

物资保障组:由县发改委、供电公司等部门负责,县发改委牵头。主要任务是:及时调运粮食、食品与物资,保证灾区生活必需品的供应。指挥、调度、监督灾区所在地电力部门尽快恢复被破坏的发、送、变、配电设施和电力调度通信系统功能等,保证灾区用电供应。

社会治安组:由县公安局、武警中队负责,县公安局牵头。主要任务是:协助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增加警力,加强对首脑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救济物品集散点、监狱等重要目标的警戒。

救灾捐赠组:由县民政局、援藏办负责,县民政局牵头。主要任务是:按国家有关规定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灾情,提出急需救灾物资种类、数量,呼吁社会各界提供援助。民政部门负责接受和安排各地提供的紧急捐助物资、资金。

宣传报导组:由县委宣传部、文化局负责,县委宣传部牵头。主要任务是:按照规定及时向公众发布震情、灾情、救灾等有关信息,协调配合县域外媒体、记者采访报道工作,做好救灾、减灾宣传教育工作。

善后安抚组:由县委、县政府、民政局、财政局、团县委负责,县委牵头。主要任务是:协调灾区外来人员因灾无处安身者及滞留人员救助管理、协调做好因灾死难者的遗体处理事宜和善后工作。

    4  应急准备

    4.1资金准备

4.1.1  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承担的原则,在积极争取上级支持的同时,县级财政要根据上年度自然灾害救助情况和本年度灾害预测安排救灾资金预算。

4.1.2  救灾资金从县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专项经费,其数额应根据财力增长、物价变动、居民生活水平实际状况等因素逐步提高救灾资金补助标准,建立救灾资金自然增长机制。

4.1.3  当年救灾资金使用超出预算数额时,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及时调整预算,增加救灾资金。

4.2 物资准备

4.2.1  县人民政府和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救灾物资储备库(点)。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建设应统筹考虑各行业应急处置、抢险救灾等方面需要。县农牧、水利、民政等相关部门要积极向上级部门争取项目,合理规划、建设各类救灾物资储备库,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库(点)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形成救灾物资储备网络。

4.2.2  县农牧、水利、民政等相关部门要制定防抗灾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的要求储备必要物资。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建立救灾物资生产厂家名录,健全应急采购和供货机制。

4.2.3  制定完善救灾物资质量技术标准,储备库(点)建设和管理标准,完善救灾物资发放管理。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保障和征用补偿机制,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

4.2.4  县减灾委可视情从县内各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就近调运救灾储备物资或进行紧急采购。

4.3 通信与信息准备

4.3.1  通信运营部门应依法保障灾情传送网络畅通。自然灾害救助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合理组建灾情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4.3.2  加强灾害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建设覆盖县、乡(镇)、村(居)三级的救灾通讯网络,确保及时准确掌握重大灾情。

4.3.3  县民政部门应当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与各有关部门建立灾情信息收集、报送平台,完善部门间灾情共享机制。

4.4 救灾装备准备

县减灾委各有关部门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要的设备和装备。县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

4.5 人力资源准备

4.5.1  发挥驻藏部队、公安干警、预备役部队和民兵等在抢险救灾工作中的主体作用。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灾队伍建设、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和引导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4.5.2  根据灾种和灾害受损类别,组织民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商务、卫生、安全监管、林业、气象等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4.5.3  推行灾害信息员培训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县、乡(镇)、村(居)的灾害信息员队伍。村(居)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灾害信息员并为其配置必要的设备和装备。(根据《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灾害信息员队伍建设的通知》(民办函〔2011〕172号)相关规定,各部门(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应为专职或兼职灾害信息员配置必要的设备和装备,村(居)委会专职或兼职灾害信息员应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安排和解决相关补助。)

4.6 社会动员保障

4.6.1  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完善接收境外救灾捐赠管理机制。

4.6.2  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

4.6.3  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4.7 应急避难场所准备

县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学校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加强管理。自然灾害多发、易发乡镇和村(居)应结合本地实际,设置灾害风险警示牌、制定避险转移路线及设立简易应急避难场所。

4.8 科技准备 

县减灾委组织民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卫生、安全监管、林业、气象等方面专家及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灾害风险调查,编制全县自然灾害风险区划图,制定相关技术和管理标准。逐步建立健全灾害监测预警、分析评估和应急决策支持科技系统。

4.9 宣传、培训和演练

4.9.1  县、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单位应组织开展全县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的常识,组织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世界急救日”、“全国科普日”、“全国消防日”和“国际民防日”等活动,加强防灾减灾科普宣传,提高公民防灾减灾意识和科学防灾减灾能力。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动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建设。

    4.9.2  县、乡(镇)人民政府应不定期开展对各类灾害管理人员、专业紧急救援队伍以及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队伍的技能培训。定期组织各专业救援队伍进行应对自然灾害救助的演练,提高应急准备、指挥和响应能力。

    4.9.3  加强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自然灾害应急救助综合演练力度。

    5  预警预防与信息管理

5.1 灾害监测与报告

根据自然灾害的不同种类,减灾委相关部门按照有关预案和有关职责加强灾害监测,并及时向县减灾委办公室通报。

县气象局负责气象灾害监测,县水利局负责汛情、旱情监测,县住建局负责地震趋势预测和监测,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地质灾害监测,县林业局负责的森林火灾和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监测,县农牧局负责生物灾害监测。

5.2 预警预防和信息传递

5.2.1  县减灾委办公室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预警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背景数据库,进行分析评估,及时对可能受到自然灾害威胁的相关地区和人口数量做出灾情预警,向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乡镇通报。

5.2.2  根据灾情预警,自然灾害可能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大量人员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县、乡(镇)应做好应急准备或采取应急措施,必要时应提前启动应急预案。   

5.3 灾情信息管理

县民政局按照民政部《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制度》,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和部门间共享工作。

5.3.1  灾情信息报告内容: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成因、特点,灾害损失情况,采取的救灾措施,已救助情况和灾区需求。

(1)灾害损失情况包括以下指标:受灾人口、因灾死亡人口、因灾失踪人口、因灾伤病人口、被困人口、紧急转移安置人口、饮水困难人口数量;农作物(草场)受灾面积、绝收面积、毁坏耕地面积;牲畜死亡和饮水困难情况;倒塌房屋、损坏房屋情况;直接经济损失、农牧业直接经济损失。

(2)已救助情况包括以下指标:投亲靠友人口、借住房屋人口、搭建救灾帐篷和简易棚人口数量;已救助口粮人口、已安排口粮救助款、救助数量;救助衣被人口、已安排衣被救助款、已救济衣被数量、已救济伤病人口、已安排治病救济款;已安排恢复住房款、已恢复住房间数、已恢复住房户数。

(3)灾区需求情况包括以下指标:需口粮救助人口、需救助粮数量;需衣被救助人口、需救助衣被数量;需救助伤病人口数量;需恢复住房间数、需恢复住房户数。

5.3.2  灾情信息报告时限:

(1)灾情初报。当自然灾害发生后,行政村(社区)应在灾害发生后的半小时内上报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在接到灾情后半小时内汇总数据(含各村数据)上报到县减灾委办公室,减灾委办公室在接报灾情信息1小时内审核、汇总,并向县人民政府和市民政部门报告。对造成县级行政区域内人员死亡(含失踪)或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突发性自然灾害,县减灾委办公室应在灾害发生后立即上报县人民政府和上级民政部门。造成县级行政区域内5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突发性自然灾害,县减灾委办公室应在灾害发生后立即上报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和市民政部门,同时上报自治区民政部门。

(2)灾情续报。在自然灾害灾情稳定之前,县、乡、村三级均需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是指灾害发展过程中,地方各级民政部门每24小时须上报一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即使数据没有变化也须上报,直至灾害过程结束)。各行政村(社区)每天8时之前将截止到前一天24时的灾情向乡镇人民政府上报,乡镇人民政府每天8时30分之前向县减灾委办公室上报,县减灾委办公室每天9时之前向县人民政府报告情况。当情指标变化较大,尤其是一些涉及启动响应条件、人员伤亡等关键性指标变化突出时都要第一时间上报。

(3)灾情核报:灾情稳定后,县减灾委办公室应协调农牧、水利、交通、住建等相关部门,组织专业力量,全面开展灾情核定工作,并逐级上报。县减灾委办公室应在5日内核定灾情和救灾工作数据向县人民政府报告。

对干旱灾害,各级人民政府、减灾委办公室应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灾情,直到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5.3.4  灾情分析、评估及核定

县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县减灾委或者民政局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分析、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1)部门会商核定。县减灾委或者民政局协调农业、水利、国土资源、地震、气象、统计等部门进行综合分析、会商,核定灾情。

(2)民政、地震等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评估小组,通过全面调查、抽样调查、典型调查和专项调查等形式对灾情进行专家评估,核实灾情。县减灾委办公室根据汇总的灾情数据,对灾情数据进行综合分析、会商、核定最终灾情后,向减灾委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

必要时,减灾委办公室应组织专家评估小组,通过全面核定、抽样核定、典型核定和专项核定等办法,核实灾情。

5.3.5  灾情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要主要通过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

灾情稳定前,县减灾委或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规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  预警响应

6.1 预警响应启动

相关部门发布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出现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的情况。

6.2 预警响应程序

县减灾委办公室根据有关部门发布的灾害预警信息,报减灾委办公室主任审定后决定启动救灾预警响应。

6.3 预警响应措施

预警响应启动后,县减灾委办公室立即启动工作机制,组织协调预警响应工作。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向可能受影响的乡(镇)人民政府通报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工作要求。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3)通知县、乡(镇)相关救灾物资储备库做好救灾物资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启动与交通运输单位的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

(4)派出预警响应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情况,检查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工作;

(5)向县人民政府、县减灾委负责人、县减灾委成员单位报告预警响应启动情况;

(6)向社会发布预警响应启动情况。

灾害风险解除或演变为灾害后,县减灾委办公室终止预警响应。

    7  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工布江达县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应急响应从高到低分为Ⅰ、Ⅱ、Ⅲ、Ⅳ四级。

    7.1 Ⅰ级响应

7.1.1  启动条件

    本县某一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视情启动Ⅰ级响应:

(1)死亡20人以上(不含本数,下同);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000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0间或1000户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的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全县农牧业人口10%以上。

(5)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6)县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7.1.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县减灾委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县减灾委组长协商县委,由县委决定启动Ⅰ级响应,并向市委、市人民政府、市减灾委报告。由县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发布应急响应启动信息。

7.1.3  应急措施

根据县委、政府安排部署,由县减灾委组长(政府县长)组织、领导、协调县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镇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召开县减灾委会商会,县减灾委各成员单位、专家委员会及有关受灾乡(镇)参加,对指导支持灾区减灾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2)县减灾委组长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或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县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县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县减灾委办公室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县减灾委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

(4)根据受灾地区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县减灾委各成员单位根据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和县减灾委安排,结合本预案中各部门工作职责,切实做好各项救灾工作。

(5)灾情稳定后,根据县人民政府关于灾害评估工作的有关部署,县减灾委相关成员单位、受灾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形成评估报告后报县人民政府、县减灾委和民政局。

7.1.4  响应终止。

灾情稳定和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县减灾委提出建议,县减灾委组长请示县委,由县委决定终止Ⅰ级响应,并向市委、市人民政府、市减灾委报告。由县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发布应急响应终止信息。

7.2 Ⅱ级响应

7.2.1  启动条件

   本县某一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视情启动Ⅱ级响应:

    (1)死亡10人以上、2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2000人以上、100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2000间以上、5000间以下,或500户以上、10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的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全县农牧业人口5%以上、10%以下;

(5)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6)县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7.2.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县减灾委提出启动Ⅱ级响应的建议;县减灾委组长(政府县长)决定启动Ⅱ级响应,并向县委、县人民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市减灾委报告。由县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发布应急响应启动信息。

7.2.3  应急响应

县减灾委组长(政府县长)组织协调县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镇)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县减灾委组长主持召开会商会,县减灾委成员单位、专家委员会及有关受灾乡(镇)参加,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派出由县减灾委常务副组长或副组长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县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县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县减灾委办公室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县减灾委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

(4)根据受灾地区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县减灾委各成员单位根据县委、政府决策部署和县减灾委安排,结合本预案中各部门工作职责,切实做好各项救灾工作。   

(5)灾情稳定后,根据县人民政府关于灾害评估工作的有关部署,县减灾委相关成员单位、受灾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形成评估报告后报县人民政府、县减灾委和民政局。

7.2.4  响应终止

灾情稳定和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县减灾委提出建议,由减灾委组长(政府县长)决定终止Ⅱ级响应,并向县委、县人民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市减灾委报告。由县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发布应急响应终止信息。

7.3 Ⅲ级响应

7.3.1  启动条件

本县某一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视情启动Ⅱ级响应:

(1)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00人以上、20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间以上、2000间以下,或100户以上,5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的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全县农牧业人口2.5%以上、5%以下。

(5)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6)县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7.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县减灾委提出启动Ⅲ级响应的建议;县减灾委常务副组长(副县长)决定启动Ⅲ级响应,并向县减灾委组长报告。由县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发布应急响应启动信息。

7.3.3  应急措施

县减灾委常务副组长(副县长)组织协调县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镇)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县减灾委办公室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及有关受灾县(区)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派出由县民政局负责人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县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县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县减灾委办公室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县减灾委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

(4)根据受灾地区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县减灾委各成员单位根据县委、政府决策部署和县减灾委安排,结合本预案中各部门工作职责,切实做好各项救灾工作。   

7.3.4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县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由县减灾委常务副组长(副县长)决定终止Ⅲ级响应,并向县减灾委组长、县人民政府报告。由县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发布应急响应终止信息。

7.4 Ⅳ级响应

7.4.1  启动条件

县行政区域内,发生水旱灾害,冰雹、雪、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特别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视情启动Ⅰ级响应:

(1)死亡2人以上、5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间以上、500间以下,或50户以上、1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的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全县农牧业人口1.5%以上、2.5%以下;

(6)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7.4.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县减灾委提出启动Ⅳ级响应的建议;县减灾委副组长决定启动Ⅳ级响应,并向县减灾委常务副组长、组长报告。由县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发布应急响应启动信息。

7.4.3  应急措施

县减灾委副组长(县民政局局长)组织协调县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镇)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县减灾委办公室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及有关受灾乡(镇)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县减灾委办公室组织县减灾委相关成员单位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县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县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县减灾委办公室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县减灾委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

(4)根据受灾地区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县减灾委各成员单位根据县委、政府决策部署和县减灾委安排,结合本预案中各部门工作职责,切实做好各项救灾工作。     

7.4.4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县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由县减灾委副组长(民政局局长)决定终止Ⅳ级响应,并向县减灾委组长、县人民政府报告。由县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发布应急响应终止信息。

7.5 启动条件调整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地区特殊情况,或灾害对受灾乡(镇)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启动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8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8.1 过渡期生活救助

8.1.1  特别重大、重大灾害发生后,县减灾委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及灾区人民政府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8.1.2  县财政部门及时拨付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县民政部门指导灾区人民政府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8.1.3  县民政、财政部门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绩效评估。

8.2 冬春生活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地区人民政府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8.2.1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于当年9月初开始组织调查冬春受灾群众生活情况,建立需政府救助人口台帐,于9月15日前报县民政部门。

8.2.2  县民政部门应在每年9月30日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救助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帐,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8.2.3  根据县人民政府或其民政、财政部门的资金申请,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县财政、民政部门确定资金补助方案,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受灾群众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8.2.4  县民政部门指导灾区做好冬春生活救助人员的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8.2.5  县民政部门根据各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政府救助人口台帐》,抽样调查救灾款物分配、发放情况,配合本级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按照“专款专用、重点使用、无偿使用”的原则,加强监督检查。

8.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要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由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建房资金等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自行借贷、政府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根据灾情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点、洪泄通道等,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8.3.1  县减灾委根据乡(镇)人民政府倒损住房核定情况,视情况组织由县住建局牵头的评估小组,参考其他灾害管理部门评估数据,对因灾倒塌、严重损坏、一般损坏的房屋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并报县减灾委办公室。

8.3.2  县财政局、民政局收到受灾乡镇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的申请后,根据评估小组的倒损住房情况评估结果,按照县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补助标准,提出资金补助建议,报县人民政府审核后下达。

8.3.3  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县住建局、发改委。县住建局、发改委收到乡(镇)人民政府上报本行政区域内的绩效评估情况后,通过组成督查组开展实地抽查等方式,对全县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进行绩效评估,并报县减灾委办公室。

8.3.4  住建局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督等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重建工作。

8.3.5  由县统一组织开展的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8.4  综合工作    

县发展改革委、财政、金融等部门做好重建家园所需救灾资金安排和信贷工作;国土资源、建设等部门做好地质灾害评估、土地征用和建筑规划设计工作;教育、卫生、水利、电力、交通、通信等部门组织做好灾区学校、医疗卫生机构以及水利、电力、道路、通信设施的恢复重建工作;农牧部门下拨救灾柴油、化肥、种子等物资,提供农牧业技术指导,帮助受灾群众开展生产自救。

9  新闻宣传

9.1 新闻报道

新闻报道应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正面报道的原则。

9.2 新闻报道的组织与审批

新闻报道由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媒体进行采访报道并审批。

10  附  则

10.1 名词术语解释

 自然灾害:指给人类生存带来危害或损害人类生活环境的自然现象,包括水旱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暴雨 (雪)、低温冰冻、高温、雷电、冰雹、大风、连阴雨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自然灾害。

灾情:指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情况,包括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

灾情预警:指根据气象、水文、地震、国土等部门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人口、自然和社会经济背景数据库,对灾害可能影响的地区和人口数量等损失情况做出分析、评估和预警。

冬春生活救助:的重点是解决受灾人员冬春期间口粮、饮水、衣被、取暖、医疗等基本生活困难。春荒救助时段为当年的3-5月(一季作物区为每年的3-7月),冬令救助时段为当年的12月至第二年的2月。

10.2 奖惩和法律责任

    10.2.1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与个人予以表彰或奖励;对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表现突出而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烈士。

10.2.2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部门要根据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给予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人员警告、记过、降级或者撤职等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按规定报告灾情或者虚报、瞒报、谎报、漏报灾情,造成严重后果的;

在救灾工作中,领导、指挥严重失误或者不服从命令,使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

对如实反映灾情和揭发违法违纪行为者进行打击报复的;

截留、克扣、私分、挤占、滥用、挪用、倒卖、贪污救灾款物的;

在救灾工作中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10.3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县减灾委办公室负责管理。预案实施后,县减灾委办公室适时召集减灾委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变化做出相应修改后报县政府。各乡(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根据本预案制定本乡(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报县减灾委办公室备案。

10.4 制定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减灾委办公室制定,报县政府批准后由县减灾委员会发布实施,本预案由县减灾委办公室主任负责解释(联系人:吴静萍,联系电话:0894--5412129)。

10.5 预案的实施

本预案自正式下发之日起生效实施。